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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4年06月11日 |
京建發〔2024〕200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及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現就本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對違規企業采取投標限制措施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標限制措施類型 對違反本市資質審批及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的企業,視情節嚴重對其在本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中采取相應投標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強制性投標限制措施和選擇性投標限制措施。 二、強制性投標限制措施 (一)強制性投標限制情形 企業出現下述情形之一時,應對其采取強制性投標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被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標注資質異常且未完成整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參加投標的其他情形。 (二)相關要求 企業出現上述情形時,無法獲得投標資格和中標資格,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1.采用邀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邀請存在上述情形的企業參加投標; 2.在資格預審結果確認及投標人投標資格登記環節,通過資格預審且進入正選名單的申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標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并依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依次遞補; 3.在開標時,應查詢投標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并在開標記錄中如實記錄,評標時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予以否決投標處置; 4.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及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環節,中標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標人應取消其中標資格,并執行招標文件與法律法規關于定標的有關規定; 5.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環節,中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標人應取消發送中標通知書,并執行招標文件與法律法規關于定標的有關規定。 三、選擇性投標限制措施 (一)選擇性投標限制情形 企業出現下述情形之一時,招標人可自主選擇是否對其采取投標限制措施: 1.被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警示為施工安全風險企業的施工企業; 2.被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警示為安全管理風險企業的監理企業; 3.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采取選擇性投標限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相關要求 企業出現上述情形時,招標人可自行選擇是否對其采取投標限制措施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選擇性投標限制措施包括否決式和記分式。 1.采取否決式的,執行第二條第二款關于“強制性投標限制措施”的相關要求; 2.采取記分式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將相關因素列為評審項;在開標環節,應查詢所有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是否被標識為選擇性投標限制情形,并記入《開標記錄表》;在評標環節,評標委員會根據《開標記錄表》與評標辦法對標識為選擇性投標限制情形的企業予以記分處理。 四、注意事項 (一)企業具備多項資質的,使用標注異常的資質投標執行上述規定,未標注異常的資質不受影響。 (二)招標人應充分履行招標人主體責任,將以上要求落實到招標活動中的相應環節,并自行對資格預審文件與招標文件相應章節進行調整。未在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中增加相關內容的,按照上述要求執行。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結合以上要求及資格預審文件與招標文件的具體規定,依法履行評標職責。 五、生效時間及適用范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依法必須招標的總承包、監理、專業承(分)包項目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6月7日 |